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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来源:http://www.sdjinming.com    发布时间:2022-08-08 17:18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 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72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 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 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 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 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 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 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 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 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 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 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 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 千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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