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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sdjinming.com 发布时间:2022-12-22 14:29 浏览次数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 名 称: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河经济开发区内 联 系 人:刘芹 | ||
项目名称 | 除尘灰处理技改项目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资质证书号 |
任成林 | 助理工程师 | 鲁P20210656 | |
李健 | 助理工程师 | 鲁P20210655 | |
李庆阳 | 助理工程师 | 鲁P20210657 | |
高爱民 | 中级工程师 | 鲁P20210661 | |
赵清奇 | 技术负责人 | 鲁P20220088 | |
现场调查和采样时间 | 2022年5月21-23日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林 | ||
评价结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的要求,在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除尘灰处理技改项目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的基础上,对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等标准有关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危害类别判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类别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结合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综合判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等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除尘灰处理技改项目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矽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氧化锌、铅烟、高温、噪声、工频电场、视屏作业。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矽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氧化锌、铅烟、高温、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为配料、造球岗位的矽尘、噪声,回转窑岗位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氧化锌、铅烟、高温以及送风风机的噪声。 (2)本项目总体布局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建筑物,满足项目的总体规划、场地的自然条件、生产工艺的特性、生产规模、运输条件等要求,本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3)本项目生产工艺先进,选用自动化程度较高且低噪声的设备,噪声设备接地安装,并采取消声减震措施,高噪声与振动的设备单独设置。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4)本项目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朝向、采光以及各建筑物通风、空气调节等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采取了综合防尘毒、防噪声、防高温等措施,降低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对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6)建设单位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部门、管理内容,并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为各岗位工人发放了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7)建设单位制定了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了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组织职工进行了应急救援演练,但未与附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部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8)本项目新建休息室,依托公司原有浴室、更衣室、厕所、餐厅等辅助用室,其在设置数量、地点、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9)建设单位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且开展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0)建设单位制定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并组织本项目接害员工进行了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查23人,实查23人,查体率100%。 综合上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报告的建议进行整改,经整改后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将符合国家、地方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可以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另外,企业在运行过程应对照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等,做好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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