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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sdjinming.com 发布时间:2022-12-22 14:41 浏览次数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 名 称:山东致广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888号 联 系 人:姜致广 |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年产3000吨钢结构构件项目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资质证书号 |
马丽莲 | 助理工程师 | 鲁P20210662 | |
李秀兰 | 中级工程师 | 鲁J20220070 | |
任成林 | 助理工程师 | 鲁P20210656 | |
李庆阳 | 助理工程师 | 鲁P20210657 | |
高爱民 | 中级工程师 | 鲁P20210661 | |
赵清奇 | 高级工程师 | 鲁P20220088 | |
赵文豪 | 中级工程师 | 鲁J20220072 | |
高 群 | 中级工程师 | 鲁J20220073 | |
任芳芳 | 助理工程师 | 鲁J20220074 | |
现场调查及采样时间 | 2022年3月5日-7日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亓学博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经实验室分析,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丁醇、二甲苯、乙酸丁酯、溶剂汽油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及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2019)的要求。 现场检测臭氧接触岗位最高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2019)的要求。 经测量,噪声检测点噪声测量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紫外辐射测量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工频电场测量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在对项目总体布局、危害因素、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建筑卫生、辅助用室、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分别进行调查与评价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要素之间的协同效应,对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等标准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项目属于“金属结构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发生职业病的风险,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2)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甲苯、乙酸丁酯、丁醇、溶剂汽油、丙二醇丁醚、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等。 (3)电焊岗位、喷漆岗位、冲压岗位、抛丸岗位本项目的关键控制点,应重点防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电焊岗位的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喷漆岗位的二甲苯、乙酸丁酯等化学毒物及冲压岗位和抛丸岗位的噪声。 (4)针对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负压密闭作业、局部排风等防护设施,对粉尘、化学有害因素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试运行期间及时补充完善了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佩戴使用的培训。 (5)项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可按3级评定。结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规范,项目在车间内设置了休息室,在非生产区设置了餐厅、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辅助用室,其布局、数量、卫生条件能够满足项目生产生活的需要。 (6)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订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据报告书建议,结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及时补充完善了职业卫生档案,作业岗位补充完善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 (7)用人单位组织了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并进行了查体结果告知,同时建立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评价报告后的补充措施建议尽快落实整改,补充完善职业卫生培训、告知、检测、查体、申报、档案管理等工作,以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目的。 用人单位按报告建议进行整改后,将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 ||
建议 | 10.2.1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议 ①建议抛丸机自带除尘系统通过风道连接到车间外,以满足车间除尘需求; ②宜将抛丸机单独布置,并设置隔声室; ③应根据已经设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制定检维修和保养计划和生产设备维护计划,按照计划进行防护设施和生产设施的检维修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每次进行的检维修和保养需要进行记录和存档。 10.2.2个人防护用品建议 (1)建议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必须适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及时更换,确保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2)要做好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让职工了解职业病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认识到通过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可降低有害物质对身体的影响。提高职工佩戴防护用品自觉性,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达到防护的目的。 (3)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保养记录,根据工人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频率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 (4)及时更换老化、破损、污染等不能正常使用的防护用品,并做好记录,登记更换时间,设专人管理。个人防护用品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周期,不能超过产品说明书标准使用年限。防噪声耳塞或耳罩、防毒口罩应根据判废标准及时进行更换,不能固定周期进行更换。防护镜影响到佩戴者的视线时即可更换;口罩使用到呼吸不顺畅、或是有异味的时候、有破损,即可更换。 10.2.3 职业病危害告知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进行告知:1、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2、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10.2.4 应急救援建议 应与附近二级以上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为本项目提供医疗救护服务,并进行专门的训练,保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10.2.5 职业病危害申报建议 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规定,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10.2.6 职业卫生投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24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用人单位应每年年底应对下一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计划,并将职业病防治经费单独列出,明确职业卫生投资情况,列出支出明细。 10.2.7 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制度。 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中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和评价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