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的问题 (1)生产车间压机工、熔机工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超标。 (2)未见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且查体项目不全。 (3)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4)用人单位未在办公区和生产区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5)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未在车间内设置浴室。 2整改措施及建议 2.1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生产车间压机工、熔机工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超标,超标原因设备本身运转时噪声较大,设备布置比较集中,加上工人作业时间长导致噪声超标。建议企业缩短工人的劳动时间,并且要求劳动者按照规定佩戴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常佩戴,定期针对噪声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职业健康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体检率达到100%,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检查项目应全面,并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每人一档,且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厂方应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员工,厂方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各工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时间和周期,详见附件2。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②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严重超标的。 企业在30日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2.3职业病危害告知 公司应在醒目位置如办公区、生产区等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公司的制定的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应及时更新,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随时补充和完善档案内容,并长期保存。 2.5辅助用室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应在车间内设置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3对用人单位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评价检测工作提出建议 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中第二十条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规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