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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

来源:http://www.sdjinming.com    发布时间:2022-12-22 14:50     浏览次数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称: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晶华集团公司院内)

人: 刘云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技术职务

资质证书号

于付锋

中级工程师

P20210039

李健

助理工程师

P20210655

赵文豪

中级工程师

J20220072

高群

中级工程师

J20220073

现场调查时间

202256

现场采样时间

202258-1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云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 化学有害因素

粉尘

经现场检测与实验室分析,本次检测其他粉尘、矽尘(呼尘)、电焊烟尘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限值要求。

化学毒物

经现场检测与实验室分析,本次检测碳酸钠、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氨6种化学毒物,其检测点碳酸钠、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限值要求;其检测点臭氧的最高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限值要求。

2 物理因素

噪声

本次对该公司中存在噪声危害的主要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了测量,除生产车间压机工、熔机工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超标外,其余各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超标原因:设备本身运转时噪声较大,设备布置比较集中,加上工人作业时间长导致噪声超标。

其他物理因素

本次检测进行了配电室的工频电场进行测量以及电焊作业时电焊弧光的测量,测量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分项结论: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基本符合

项目所在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WNW,公司现有项目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区位于厂区东部和南部,非生产区位于厂区中北部,生产区虽然未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本项目所在地全年主导风向为西南风,生产区对非生产区的影响较小。

2.设备布局

符合

/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基本符合

生产车间压机工、熔机工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超标。

5.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

6.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

7.职业健康监护

部分符合

未见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且查体项目不全。

8.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

9.辅助用室

部分符合

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未在车间内设置浴室。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部分符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部分符合

用人单位未在办公区和生产区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13.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

14.职业病危害申报

符合

/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

/

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属于玻璃制品制造,根据《建设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综合考虑企业发生职业病的风险,判定企业职业病危害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一、原料车间

原料车间上料、称量、混合处产生的矽尘危害,矽尘限值较低,现场很容易超标,且混料、称量设备产生的噪声较大,故原料车间上料、称量、混合岗位为本车间关键控制点。

二、生产车间

生产车间熔炉、熔机和压机产生高温和噪声危害,且现场作业岗位温度很高,夏季容易发生高温中暑;熔炉处还会产生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危害,熔机和压机产生的噪声很大,工人应加强个体防护;故生产车间熔炉、压机和熔机岗位为本车间关键控制点。

三、辅助车间

本项目脱硝用到氨水,氨水储存在氨水罐中,且露天布置,基本不会对工人产生影响,但发生氨水泄漏时,会发生化学性灼伤事故,故氨水储罐为关键控制点

4综合结论

综上所述,本评价机构认德州瑞百利玻璃砖有限公司能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性设置有一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在完成本评价的不符合项整改,并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进一步改进的基础上,该企业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对于不足之处,企业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

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1生产车间压机工、熔机工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超标

2未见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且查体项目不全

3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4)用人单位未在办公区和生产区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5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未在车间内设置浴室。

2整改措施及建议

2.1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生产车间压机工、熔机工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超标,超标原因设备本身运转时噪声较大,设备布置比较集中,加上工人作业时间长导致噪声超标。建议企业缩短工人的劳动时间,并且要求劳动者按照规定佩戴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常佩戴,定期针对噪声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职业健康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体检率达到100%,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检查项目应全面,并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每人一档,且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厂方应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员工,厂方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各工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时间和周期,详见附件2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严重超标的。

企业在30日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2.3职业病危害告知

公司应在醒目位置如办公区、生产区等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公司的制定的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应及时更新,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随时补充和完善档案内容,并长期保存

2.5辅助用室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应在车间内设置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3对用人单位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评价检测工作提出建议

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5号)中第二十条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规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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