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未针对高温中暑、化学性灼伤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未针对高温中暑、化学性灼伤进行专项应急演练;未在喷漆房附近设置喷淋洗眼装置;用人单位未与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未见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不全面,警示标识数量较少;用人单位未在办公区和生产区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5)2022年培训记录不完整,未见签到表以及培训学时不足;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未参加当地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举行的职业卫生培训。 2整改措施及建议 2.1应急救援 (1)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化学性灼伤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职工针对高温中暑、化学性灼伤等应急目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记录 (2)与就近的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满足事故需求。 (3)用人单位应在喷漆房设置喷淋洗眼装置。具体设置情况见下表2-1 表2-1本项目洗眼/淋洗器设置一览表 序号 | 设置位置 | 数量(台/套) | 公称压力(G),MPa | 试验压力(G),MPa | 工作压力 | 流量,L/S | 服务半径 | 型号 | 洗眼 | 喷淋 | 1 | 喷漆房 | 1 | 0.4 | 0.5 | 0.2~0.4 | 0.2 | 2 | 小于15米 | x-x-Ⅱ防冻型 |
2.2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职业健康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体检率达到100%,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检查项目应全面,并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每人一档,且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厂方应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员工,厂方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各工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时间和周期,详见附件2。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②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严重超标的。 企业在30日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2.3职业病危害告知 公司应在醒目位置如办公区、生产区等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四章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①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是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③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④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4职业卫生档案 进一步建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所有职业卫生档案由公司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表2-2 职业卫生档案包含内容一览表 序号 | 职业卫生档案名称 | 档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 1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8、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9、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 2 |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下发文件 3、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6、职业病防治经费 7、职业病防护设施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检修记录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 | 3 |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2、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 | 4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 1、生产工艺流程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合同书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 | 5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职业健康查体机构资质证书 2、职业健康查体结果汇总表 3、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 4、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5、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6、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 6 |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断等资料 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公司的制定的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应及时更新,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随时补充和完善档案内容,并长期保存。 2.5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培训内容和学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时参加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的职业卫生培训,不断提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以上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可推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一体化培训时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 3对用人单位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评价检测工作提出建议 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中第二十条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规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