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在的问题 表1职业危害评价不符合内容汇总表 序号 | 评价项目 | 不符合及有待完善内容 | 1 | 辅助用室 | 本项目车间卫生等级为3级,未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 | 2 | 应急救援管理与应急设施 | (1)未针对酸碱灼伤、高温中暑等进行专项应急演练; (2)锅炉房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3 | 职业卫生管理 | (1)车间现场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数量较少,未在办公区域和生产区域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检测结果等内容; (2)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完善; (3)用人单位职工职业卫生培训学时不够,培训记录不完整,未见到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资料; (4)职业卫生档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 4 | 职业健康监护 | 用人单位查体项目不全。 | 5 | “三同时”执行情况 | 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2 整改措施及建议 2.1 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标准要求,建设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即车间的东南角,浴室每4-6个淋浴器设置一具盥洗器,每个淋浴器数量按照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浴室内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应少于9人。 2.2应急救援 (1)建设项目应根据制定的高温中暑、酸碱灼伤专项应急方案进行专项应急演练,并留下演练记录。 (2)建设项目应该在锅炉房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具体设置情况见表2-1. 表2-1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一览表 检测探头设置位置 | 探测物质 | 数量(台) | 报警设定值 | 检测警报仪的探测器 | 检测误差 (%F.S.) | 响应时间(s) | MAC (mg/m3) | PC-STEL (mg/m3) | 锅炉与阀门连接处1m范围内,距地面0.3m~0.4处 | 一氧化碳 | 1 | / | 30 | PID、FID | ≤5 | ≤5 |
2.3职业卫生管理 (一)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知识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同时培训记录、影像文件等要放入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备查。 (2)公司应在醒目位置如办公区、生产区等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建设单位生产车间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数量较少,公司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补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存在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出入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包括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禁止标识等。 警示标识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一致,设置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保证工人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表示的内容,警示标识不能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不符合要求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表2-2 公告栏及告知卡设置规范 位置 | 项目名称 | 内容 | 规格 (单位:cm) | 办公区域 | 公告栏 | 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 120*240大 | 120*120中 | 60*120小 | 工作场所 | 公告栏 | 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120*240大 | 120*120中 | 60*120小 | 告知卡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60*80大 | 60*60中 | 40*60小 | 警示标识 |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 30*40大 | 24*30中 | 16*20小 | 其他要求:1.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2.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3.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
本项目应补充警告、指令标识具体设置岗位及详细内容见表2-3—2-4。 表2-3应补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告、指令标识 车间 | 设置地点 | 警示标识 | 指令标识 | 告知卡内容 | 84车间 | 配料间 | 当心中毒 | 戴防毒口罩、戴防护镜、注意通风、戴防护手套 | -- | 灌装线 | 当心中毒、噪声有害 | 戴防毒口罩、注意通风、戴护耳器、戴防护手套 | -- | 三车间 | 配料间 | 注意防尘 | 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 | -- | 灌装线 | 噪声有害 | 戴护耳器 | -- | 四车间 | 配料间 | 当心中毒 | 戴防毒口罩、戴防护镜、注意通风、戴防护手套 | -- | 五车间 | 配料间 | 当心中毒 | 戴防毒口罩、戴防护镜、注意通风、戴防护手套 | -- | 灌装线 | 噪声有害 | 戴护耳器 | -- | 六车间 | 配料间 | 当心中毒 | 戴防毒口罩、戴防护镜、注意通风、戴防护手套 | -- | 灌装线 | 噪声有害 | 戴护耳器 | -- | 公辅车间 | 空压机房、制水间、空调机房 | 噪声有害 | 戴护耳器 | -- | 锅炉房 | 噪声有害、注意高温 | 戴护耳器、注意通风 | -- | 化验室 | 当心中毒 | 戴防毒口罩、注意通风、戴护目镜、戴防护手套 | -- |
2-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图片 种类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噪声警告标识、指令标识 | 噪声有害 戴护耳器 | 毒物警告标识、指令标识 | 当心中毒 当心有毒气体 戴防毒面具 注意通风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 穿防护服 戴防护镜 | 粉尘警告标识、指令标识 |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注意通风
| 高温 警示标识 | 注意高温、小心烫伤 注意通风 |
(3)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保证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完善职业卫生档案体系,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2.4 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职业健康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体检率达到100%,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检查项目应全面,并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每人一档,且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厂方应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员工,厂方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各工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时间和周期,详见附件2。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②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严重超标的。 企业在30日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2.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企业应在车间设置轴流风机辅助机械通风,并根据已经设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制定检维修和保养计划,按照计划机型防护设施的检维修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每次进行的检维修和保养需要进行记录和存档。 2.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企业应建议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 16号)的要求对全部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进行定期检测,同时应形成制度文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部位、检测种类、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每三年一次。检测结果由职业卫生管理小组统一管理,并将结果告知员工。如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检测岗位(检测点),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操作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低于国家标准,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 2.7 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照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规定,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8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措施 建议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议在今后的建设项目实施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 对用人单位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评价检测工作提出建议 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中第二十条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规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三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 持续改进性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降低因设备运转不畅引起的噪声。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公司应加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时刻处于正常状态,以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2)个体防护用品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及时更换,及时补发,确保其能正常使用,并对现场员工的佩戴情况进行监督。 (3)职业健康监护 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对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的原则和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完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中的职业健康监护人数和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并做好相应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等检查工作,对出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按照相关法规妥善处理,完善用人单位个人监护档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职业卫生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公司的制定的制度执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随时补充和完善档案内容,并长期保存。 (5)公司应加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时刻处于正常状态,以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