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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sdjinming.com 发布时间:2021-05-22 22:35 浏览次数 :
按照《关于对德州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完成事项实施销号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27)整改完成事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内容:2016年,山东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平均浓度为120微克/立方米、66微克/立方米,在全国31个省(区、市)排名分列倒数第4位和倒数第5位。
二、整改目标:在2016年提前完成《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2017年PM2.5分别达到85微克/立方米”基础上,全力推进德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目标,为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作出贡献。
三、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举全市之力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持久战,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五大综合措施,全力推进各方面工作落实,重点突出机动车、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治理。
(三)加大移动源污染防治,按时完成国三柴油营运货车淘汰任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解决机动车污染和氮氧化物居高不下的问题。
四、整改效果:已完成,根据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数据初步统计,2020年德州市PM2.5、PM10浓度分别是49、91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改善7.5%、10.8%,达到了省级确定的年度目标浓度,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任务。“十三五”期间,全市PM2.5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一位。2020年,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位居全省第六位,氮氧化物浓度居全省第二位。
五、公示时间: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30日,共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5018122。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